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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邢珊珊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珊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433号原告:邢珊珊,女,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西关外大街157号1-2号。法定代表人:孙大为,行长。原告邢珊珊与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邢珊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珊珊撤诉。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原告邢珊珊负担。审 判 长  吴嘉齐人民陪审员  王 玥人民陪审员  李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红双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