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均栋与陈勇波、周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栋,陈勇波,周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059号原告:张均栋,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陈勇波,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卓珍,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栋与被告陈勇波、周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章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