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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飞飞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飞,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826号原告:吴飞飞,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南京市浦口区东门后河沿48号。法定代表人程湘宁,总经理。原告吴飞飞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飞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飞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飞飞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