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韩志远与韩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远,韩志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371号原告:韩志远,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张蓉荣,山东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志刚,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韩志远与被告韩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韩志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志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韩志远负担。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