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泰和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泰和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泰和,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天峨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泰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长鸣、陈子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泰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泰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位于天峨县向阳镇治安村王存屯林高坡的杂木林。经林业技术鉴定证实,黄泰和滥伐林木面积为16.2土0.81亩,株树为261士26株,蓄积量为17.45士1.75立方米,出材量为8.67士0.87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泰和违反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泰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韦某1、韦某2、罗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泰和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无视法律关于林木采伐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17.45士1.7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泰和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泰和在主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泰和滥伐林木是为了更新造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泰和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泰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治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仕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