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卜靖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113号公诉机关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靖,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靖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飞出庭,指控:2017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卜靖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路珠宝店,趁女更衣室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何某个人更衣柜中皮包内的现金12000元。归案后,被告人卜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卜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卜靖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靖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十五日,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乐铭书 记 员 郑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