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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龚德权谭发琼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谭发琼,龚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9079043150。法定代表人:聂鑫,行长。被执行人:谭发琼,女,汉族,1961年11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龚德权,男,汉族,1959年1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谭发琼、龚德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2336.8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发琼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79号2-502号房屋、被执行人龚德权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太平溪1号B栋第二层24号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抵押房屋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发琼、龚德权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