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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柴小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柴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122号申请人:李春梅,女,汉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鸣,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柴小明,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李春梅与被申请人柴小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春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柴小明在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款17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春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柴小明所有的在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本裁定的保全效力将自动消灭。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