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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贵芝、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芝,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杨贵芝,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中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20060G。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财物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相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