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执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湖南湘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任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监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96859303P。法定代表人:廖振寒,总经理。被执行人:任胜,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天公司)与被执行人任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后,一直未能执行,并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湘法执字第22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湘天公司经办人员多次催促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未果,并于2017年2月被告知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湘天公司遂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本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告知湘天公司先向湘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湘天公司申请,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恢复本案执行。湘天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或者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湘阴县人民法院在恢复本案执行后,目前仍未能执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日对本案立案执行后,即于2015年12月终结本次执行,在湘天公司多次催促后,才于2017年6月恢复本案执行,且仍未能执结,不宜继续执行该案。申请人湘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湘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7)湘0624执恢147号[原执行案号(2015)湘法执字第226号]湖南湘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任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行。湘阴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案卷移送给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春龙审判员 李江明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