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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刑申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庆新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304号李庆新:你因受贿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刑初字第00573号刑事判决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刑终32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申诉人收受王某某好处费8万元及收受杨善茗好处费1万元的事实不存在,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关于你所提“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申诉人收受王某某好处费8万元及收受杨善茗好处费1万元的事实不存在,申诉人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人XX的证言及与你在侦查阶段的多份供述,能够证明你收受王某某好处费8万元。证人证言及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证实你为杨某某解封单位账户提供帮助而收受杨某某好处费的事实存在。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受贿罪。故你所提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