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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1170陈佰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佰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1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佰锋,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萧县。2017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7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佰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为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佰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佰锋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从昆山市周市镇中乐新村出发,行驶至昆太路好孩子幼儿看护点门前路段发生与树木碰撞的交通事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佰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陈佰锋弃车逃逸并让他人为其顶包,案发后赔偿了树木修复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佰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122受理单,证人蔡某、季某、赵某、胡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卡口抓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新镇好孩子看护点情况说明,绿化受损估计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格查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佰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佰锋当庭认罪,并赔偿事故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佰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佰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