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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晖、福州仓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晖,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明,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仓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一区)百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72955101R。法定代表人:王志彬,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晖因与被上诉人福州仓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陈晖于2014年5月14日通过银行向被上诉人账户汇款100万元用于购买电子提货卡,而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提供电子提货卡,且被上诉人单方提交的签收单经鉴定并非上诉人签名,上诉人应为本案受害者。被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上诉人有诈骗犯罪嫌疑,现公安机关已受理报案。但即便本案需等待刑事侦查的结果,也不应简单地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而应当以中止诉讼方式暂停案件的审理。福州仓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晖主张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陈晖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州仓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偿还款项本金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认为,福州仓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向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进行报案,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于2017年3月13日正式受理,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陈晖的起诉应予驳回。裁定:驳回陈晖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福州仓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福州市仓山区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经审查,陈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对福州仓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被诈骗一案现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陈晖诉请福州仓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向其返还购买电子购物卡本金及资金占用费,而福州仓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主张其已向陈晖交付电子购物卡,并就同一法律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一审期间已予受理,现已立案侦查。故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一审裁定驳回陈晖的起诉正确。综上,陈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晓琴审判员  田始凤审判员  王燕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巍PAGE(2017)闽01民终2777号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