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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勇,李志芬,蔡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203号申请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6255053P。被申请人:李志勇,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李志芬,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蔡昌华,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志勇、李志芬、蔡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勇、李志芬、蔡昌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财产。请求被执行人承担保全费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勇、李志芬、蔡昌华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茜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