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珍宇与周志龙、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和庄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珍宇,周志龙,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和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1474号之一原告:周珍宇,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雄,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龙,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呼图壁县。被告: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图壁县和庄村一责任区和庄村文化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占银,村委会主任。原告周珍宇与被告周志龙、被告呼图壁县园户村和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安置补偿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周珍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珍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珍宇负担。审 判 长 赵丽丽代理审判员 齐梦程人民陪审员 于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永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