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金贵与杨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贵,杨春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732号原告:姜金贵,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杨春贵,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姜金贵与被告杨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姜金贵于2017年7月26日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姜金贵于2017年7月26日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金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金贵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