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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金贵与杨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贵,杨春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732号原告:姜金贵,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杨春贵,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姜金贵与被告杨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姜金贵于2017年7月26日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姜金贵于2017年7月26日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金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金贵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