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瞿国如与李艳刚、李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国如,李艳刚,李艳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047号原告:瞿国如,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保球,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艳刚,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告:李艳秋,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瞿国如诉被告李艳刚、李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庭审后,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国如撤��对被告李艳刚、李艳秋的起诉。受理费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