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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戴水俚与戴菊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水俚,戴菊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43号原告:戴水俚,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新县,被告:戴菊秀,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井冈山市,现住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明,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戴水俚与被告戴菊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戴水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水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戴水俚负担。审 判 长  龙 勇审 判 员  肖 康人民陪审员  尹果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