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4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土家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2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7月13日被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羽、李永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16-13号1门李某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站,钻门入室,将彩票站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和彩票19本盗走。被盗彩票包括即开型体育彩票13本,票面价值人民币7800元,其中中奖彩票兑现奖金人民币4785元;即开型福利彩票6本,票面价值人民币2100元,其中中奖彩票兑现奖金人民币96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645元。被告人黄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的陈述;证人都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彩票站被盗视频;沈阳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情况说明、沈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情况说明、即开票兑奖信息明细表;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葛莉丹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