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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健与四川廉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四川廉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761号原告:吴健,男,汉族,1957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板凳镇。被告:四川廉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马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盛太,男,汉族,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系公司员工。原告吴健与被告四川廉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吴健系对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057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而四川廉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对(2017)第1057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先于吴健向本院起诉,本院对四川廉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案号:(2017)川0106民初4716号。因二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应并入(2017)川0106民初4716号案件合并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0106民初4716号案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