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阙坤良、曹红鑫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坤良,曹红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阙坤良,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委托代理人谢柠波(特别授权),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红鑫,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阙坤良与被执行人曹红鑫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特31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阙坤良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0245元,执行费人民币3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共计15000元。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3013号一案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