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黄晓明与柳河县柳河镇景花啤酒美食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明,柳河县柳河镇景花啤酒美食广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026号原告黄晓明,男,30岁,1987年1月22日,汉族,地址:吉林省柳河县。被告柳河县柳河镇景花啤酒美食广场,地址:柳河镇电机厂家属楼2单元2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先哲。本案在审理黄晓明、柳河县柳河镇景花啤酒美食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席庆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