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孝其与筠连县孔雀乡平原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其,筠连县孔雀乡平原煤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038号原告:吴孝其,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筠连县孔雀乡平原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孔雀乡平原村*组。法定代表人:秦运明,总经理。原告吴孝其与被告筠连县孔雀乡平原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孝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孝其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其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孝其负担。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