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符纯见与被执行人李元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纯见,李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7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符纯见,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元德,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符纯见与被执行人李元德抚养费纠纷一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元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符纯见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李元德已自动履行判决义务,请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栾心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