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斯博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斯博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刘延峰,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斯博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延峰,男。被执行人: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斯博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刘延峰、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划拨。被执行人刘延峰持有股权,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诉讼中已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本案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刘延峰、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均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不申请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偿还义务,并按照协议内容已经履行50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均为轮候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暂无法进行处置,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