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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寿光市聚源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0600-X。代表人李杰善,总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市聚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安街北卧甲路东100米。法定代表人赵波,经理。被执行人:赵波,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寿光市聚源电气有限公司经理,原住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址。被执行人: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凯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凯生,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原住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址。被执行人:寿光信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办驻地西2公里。法定代表人杨跃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跃峰,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寿光信通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原住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址。被执行人:刘华生,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址。被执行人:夏文娟,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址。被执行人:刘坤萍,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址。被执行人:刘国义,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址。本院在执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与寿光市聚源电气有限公司、赵波、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刘凯生、寿光信通塑业有限公司、杨跃峰、刘华生、夏文娟、刘坤萍、刘国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寿光市聚源电气有限公司、赵波、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刘凯生、寿光信通塑业有限公司、杨跃峰、刘华生、夏文娟、刘坤萍、刘国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