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岳华与伍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华,伍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154号原告:岳华,女,生于1978年5月2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伍汉江,男,生于1977年2月1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岳华与被告伍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岳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岳华负担。审判长 何 杰审判员 刘晓彦审判员 石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