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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付克勇与靳显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克勇,靳显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付克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靳显康,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付克勇与被执行人靳显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将被执行人靳显康所有的制茶机具予以查封(查封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靳显康及其家属保管,保管期间不得转移、抵押、变卖、毁损等。本裁定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王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