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茂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茂田,张荣义,张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17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茂田,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荣义,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荣胜,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茂田、张荣义、张荣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荣胜名下有车辆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荣胜所有的鲁V×××××号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李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