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衣光文、贾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衣光文,贾美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财保87号申请人:衣光文,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翟涛,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贾美杰,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贾美杰驾驶的鲁Y×××××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美杰驾驶的鲁Y×××××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栖霞市龙庆停车场负责保���;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转移、买卖、抵押、过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林科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