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9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东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9民初255号原告:青岛东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驻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盛福村北。法定代表人:周永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文。被告: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驻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城北郊区。法定代表人:袁玉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已偿还了全部货款,原告青岛东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青岛东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少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