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春华与王连福、陈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华,王连福,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华,女,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连福,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艳,女,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春华申请执行王连福、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春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连福、陈艳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连福有工资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陈艳名下有一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陈艳有工资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赵春华与被执行人陈艳均同意用被执行人陈艳的工资来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直至本案标的、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连福、陈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春华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连福、陈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