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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政水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政水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刑初4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政水,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上饶县。2012年7月27日因非法行医被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人民币四千元、没收涉案药品及器械;2014年5月29日因再次非法行医被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人民币七千元、没收药品及器械。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市看守所。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政水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政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章政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坎门街道森火巷35号的暂住房内,为他人治疗皮肤病、风湿病等。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章政水在上述地点为王某2配置生理盐水等注射液时被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查获已使用的氯化纳注射液等医疗废物、利某注射液等各类药品、医用器械。同日,被告人章政水在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政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2、蒋某、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政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章政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政水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政水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