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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炜诉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11行初74号起诉人胡炜。2017年7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胡炜的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要求判令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1、依法办理他项权证;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因胡炜与第三人李念珍因抵押登记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中止登记,属程序性的处理意见,并非实体权利的处理。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而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湘0211民初979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该案中止诉讼。故胡炜与第三人李念珍之间的民事争议并未解决,因此,本院对本案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胡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 判 长  刘祥宇审 判 员  欧 建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