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萍、曾凤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曾凤生,曾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周萍,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曾凤生,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曾青龙,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萍与被执行人曾凤生、曾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4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萍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待算)。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740元及案件受理费3567.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曾凤生、曾青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2月23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江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凤生、曾青龙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曾凤生、曾青龙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向新干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曾凤生、曾青龙工商信息,发现曾青龙名下有注册号为360824600126224的新干县十里砖厂,但已未在经营。4.本院到被执行人曾凤生、曾青龙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调查,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曾凤生、曾青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适用信用惩戒。6.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周平按比例分配执行款3567.5元,并表示无异议,于2017年7月19日到本院领取执行款3567.5元,除此之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曾凤生、曾青龙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萍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389355.99元,执行到位标的3567.5元,未执行标的385788.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周军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舞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