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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冉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54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进,曾用名冉再国,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9月11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喜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冉进伙同冉某(已判刑)来到固始县城关光明路明珠幼儿园北200米处李某1家,乘其家中无人之际,采用锡箔纸技术开锁的手段将李某1家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盗走现金236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冉进当庭辩解称,他没有拿那么多的钱,就11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冉进伙同冉某(已判刑)窜至固始县城区光明路明珠幼儿园北200米处的李某1家,乘其家中无人之际,采用锡箔纸技术开锁的手段,将李某1家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盗走现金236000元。另查明,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冉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9月11日被刑满释放。上述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冉进个人基本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在财物被盗后报警的情况。3、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冉进立案侦查的情况。4、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对被告人冉进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5、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2)温永刑初第334号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冉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6、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冉进系被抓获归案和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情况。7、本院(2016)豫15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冉进的同案犯冉某已判刑的情况。8、证人证言:(1)孙某证言,他是昨天7点20左右进屋的,进屋后他就上床休息了,大约过有30多分钟,他弟弟和他母亲李某1也回来了,他母亲他们回到屋里没过几分钟,他母亲就来敲他休息的卧室门,他将门打开,他母亲就翻他卧室里的柜子和床头柜,翻了后就告诉他讲他家进小偷了,钱被偷走了,后来她告诉他被偷23.6万元。接着他母亲就给他二妹孙华萍打电话,告诉她钱被偷得事,叫她过来;大约过有十分钟左右,他二妹和他妹夫就一起来他家了,他俩到他家后,问了一下情况,他二妹就打电话报警了,然后你们警察就来了。(2)崔某证言,他认识李某1,她丈夫孙某通过他在他们行里贷过款。孙某2012年在他行里贷款100万元。贷的款今年才还完,去年也还一部分,平时还款也不定时,只要有就可以还,去年年底的时候,他听孙某家被盗了20多万元,孙某的老婆跟他说,被盗钱中有一部分钱是准备还贷款,被盗后他今年4月才还一笔9万的,剩下的钱是今年10月还清的。(3)韦某证言,他家与李某1夫妻俩是亲家关系。他借过钱给李某1,借了6万元给她。大概是2014年10月份左右,他亲家李某1跟他讲找点钱用,他就借给他6万块钱。(4)钱某证言,刚才给他看的视频中的人,他认识一个人,叫小冉,视频中小冉穿着灰色的衣服,浅色的裤子,不是四川人就是贵州人,小冉是杨孝环老婆的弟。视频中跟小冉一块的人他认识,这个人跟小冉一块坐过他的车,他的发型是茶壶盖发型,他对他印象比较深。当时他和小冉是在黄河路与红苏路交叉口西边的一个宾馆门口做的车,从南山头下的车,时间是下午6、7点钟,天快黑了,送到地点他就走了。他跟他交流的时说的是普通话,他和小冉坐在后面的时候,说话他听不懂,应该跟小冉是一个地点的,说的他们家乡的话,他确定他不是他们这的人,他就坐过一次车。小冉看起来20多岁,个子不高,和他一块的人看起来也20多岁,个子不高。小冉是他通过杨某认识的,他把他的手机号码给小冉了,小冉有时坐他的车就给他打电话,杨某是杨孝环的哥。他和小冉认识后,他坐过他三四次车,有两次在城关,还有两次上草庙他姐家。小冉到固始县就是视频中的这两个人。(5)许某证言,她家里现在三口人,一个孩子,丈夫是再婚的,叫杨某。刚才给她看的视频中的人她认识一个人,叫小冉,真实的名字叫冉进,视频中他穿着灰色的衣服,浅色的裤子,他是贵州人,是少数民族,他是婆家弟媳的弟弟。视频中与小冉一块的人她认识,这个人她跟他见过两次面,第一次是在XX光广场瓦罐汤吃饭,当时有小冉、她、谢琴子和这个人,还有一次,在黄河路与红苏路交叉口西边的梦缘宾馆,当时她和谢琴子在宾馆打麻将,这个人躺在床上玩手机,他很少说话。他的发型是茶壶盖子发型,她对他印象比较深。这个人应该跟冉进是一个地点的,他和小冉说话时她听不懂,说的他们家乡的话,她确定他不是他们这的人。小冉看起来25岁左右,个子不高,和他一块的人看起来比冉进年轻,也20岁左右,个子比冉进高,较瘦。小冉是她上她婆婆家认识的,他当时在她婆婆家吃饭,他当时找她要手机号,后来他到固始县后,他们经常在固始打麻将,他在梦缘宾馆和鑫源宾馆都打过麻将,他平时称呼她嫂子。冉进跟她丈夫也熟,他们应该是在温州认识的,他又是她弟媳的弟弟,平时来固始后他们接触多。其中又一次,她问冉进到固始县干什么,她看他来固始县后只在宾馆里睡觉,也没有生意也没有买卖,靠什么收入呢,冉进跟她说,他来固始县是想搞点钱花,她就知道他是来偷东西的,后来有来一个年轻人,是他老乡,口音都一样,其中又一次她到梦缘宾馆找他打麻将,他说他顾不得,用一个手势表示要出去偷钱,她当时理解他要出去偷人家口袋钱,这个年轻人也在宾馆里,后来他俩出去了,她也回家了。(6)杨某证言,他和冉进是以前在温州认识的,而且他是他弟弟杨孝环的妻弟,他在温州的时候,他的三哥在温州开有一个厂,他女儿在他厂里打工,他出狱后来看他女儿认识了,加上有亲戚关系,他们走的比较近,平时他们在一块打牌。去年10底或11月初,冉进给他打电话,问他在不在家,说他到固始了,大约过了10天左右,他回来了,给冉进打电话,他说他住在黄河路梦缘宾馆,他就去找他,晚上他请他吃的鹅块子,就是梦缘宾馆隔壁的饭店,当时还有冉进,还有他的一个朋友,他老婆及他。后来,他们有时在一块打牌,中间他还请他吃过一次,当时把他侄子也带过来了。他知道冉进是小偷,在温州就偷别人的钱,他到固始来也是偷东西的,他也没有职业,而且他们老家的人都是偷东西的,他到固始后就在宾馆住着,不做什么生意,他靠什么收入。(7)冉某证言,去年11月份的时候,他从铜仁坐火车到合肥,到合肥后他又坐汽车到温州,他到温州找他同乡、叫“麻哥”,在温州呆了10多天,“麻哥”叫他跟他固始来玩,他有个姐姐嫁在固始这边,后来他和麻哥坐大巴到固始来。到固始后,他和麻哥在固始城关一叫“梦缘宾馆”住下了,房间是麻哥开的,刚到的这几天他们在宾馆里面玩牌,除了麻哥其他的人他都不认识,有男的有女的,他玩的牌是用扑克“炸金花”,他们在梦缘宾馆住了3天后,又搬到场旁边的一个小宾馆,名字他不知道,当时房间也是麻哥开的,在这住几天了,他没有钱了。有一天下午,麻哥说出去找朋友,他就跟他一块,他们当时从住的宾馆出发,麻哥带着他,他对固始县城关也不熟,他走到哪他就跟到哪,他们就沿着路走,后来他们来到一片带院子的房子,他们从这片带院子的房子穿过去,麻哥从其中一家房子前面过去,他从这家房子的后面穿过去的,麻哥在前面走,他就从一个楼道口上到旁边的一排套房上面,具体几楼他记不清,他先敲了其中一家的门,没有人,他就用随身带的开锁工具开了这家门,用有几分钟左右,门没有打开,这家的锁质量太好了,他就下到下面一层楼,他先敲了一家的门,里面没有人答应,他就用带的开锁工具,是钥匙形状的,他把白色的锡箔插钥匙的槽子里,转动锁柄,开有一分钟把门打开了,他直接进到客厅,客厅里挂的都是衣服,屋里很乱的,他进屋以后直接翻衣柜,这个衣柜在客厅放着还是在卧室放着他记不清了,他就随手在这家住户找了个浅色的布袋子就走了,临走时他有把这家门反锁了。偷到钱后他就直接下楼,没有来得及数,后来他到宾馆数总共11万元,共11沓,每沓10000元,钱都是红色的100元。他上楼偷东西的时候,麻哥找他朋友去了,他上楼10多分钟后,偷到钱后他就下来了,他打电话跟他,他过来他俩一起走的。偷到钱后,他和麻哥见面,步行来到路边,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他们住的宾馆去,在快到他们住的宾馆路口,堵车了他们下车步行到住的宾馆。偷来的钱他给麻哥50000元,剩下的钱他自己拿着。当天下午他又在他住的宾馆不远的农业银行,通过自动存款机在他自己的农行卡上存了20000多块钱,剩下的钱他就带走了,后来还账了。“麻哥”叫“冉进”,他跟他住一个队的。他今年30多岁,个子比他矮一点,身材较瘦。9、被害人陈述:(1)李某1陈述,钱是从去年年初开始攒的,这钱是她家给人看病收的钱,还有她孩子给她的工资,这总共有10多万元;她亲家韦某借给的6万元,她侄子孙荣华分红给她的4万块钱,这些钱都是她准备还贷款的,还没有还就被盗了。她在张老埠贷的款,是通过一个叫崔某贷的款。他住在固始县城关光明路明珠幼儿园北200米路东,沿街门面的四楼套房上,昨天下午,她3:30分左右从家里走的,她到淮滨喝喜酒,走时她把门都反锁了,晚上7点多钟她和儿子回来的,她回来时她大女儿已经回来了,她在信合医院上班,平时比较累,她回来的时候她已经睡了。到家后她儿子在他卧室的床上玩手机,她不经意看床上放有几个首饰盒子,她就问他,你怎么把盒子都翻出来了,她儿子说他没有翻,这几个首饰盒子原来放在床头柜的抽屉里,她当时心想家里是不是进小偷了,因为她家里以前住在三楼的时候,进过一次小偷,衣服都被拿到外面去了。她看到这种情况,就赶紧到隔壁的卧室看她放的钱在不在,把柜子打开一看,发现她放在柜子里的一个女式黑色手提包里19万元不见了,接着她又把床头柜的抽屉打开一看,里面的46000块钱也不见了,这几万块钱她用一个毛巾包裹的,看到钱被盗后,她大女儿问她钱还没有存,她说没有存,这钱等两天用。后来又给她小女儿打电话,她家里的钱被小偷偷了,后来她女儿女婿就到她家,她女婿叫她报警,接着她就跟她女儿检查小偷是怎么进来的,发现门窗都好好的,门锁也没有破坏,还有她放在卫生间梳妆台的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没有偷走,她问大女儿回来时门是否反锁,她说回来时门反锁好好的。她家被盗了236000元,其中19万元她放在她女儿卧室衣柜里的一个女式黑色的手提包里,是10000元一沓,用黑色的橡皮筋扎着,共19沓,她分两层放在提包里;还有46000元,她放在这个卧室的床头柜子的抽屉里,有2万元是她亲家前天还的,外面是白色的纸条扎着的,还有2万用黑色的皮筋扎着,剩下的钱也是用皮筋扎着的,其中这46000外面用一个蓝色毛巾裹住的。(2)孙某陈述,他是2014年11月26日下午不到3点半,从家里走的,当时是他朋友张文生来接他的,与他一块去淮滨的还有孙学明,他们4点多钟到淮滨县城,他家属比他后走,他们到淮滨王建成家喝喜酒,晚上6点半左右他们就吃了饭,吃了犯他就回固始,到家时6点58分,他当天晚上喝酒了,回家就睡了,第二天早上,他亲家给他讲,说你家被盗了,他问被盗了多少钱,他亲家说被盗了20万,这时他才知道钱是他们去淮滨当天被盗的,他听了钱被盗他比较生气,他以为家里平时的钱都存了,谁知道他家属都放在屋里。当天晚上被盗了,他家属不敢跟他讲。10、被告人冉进供述和辩解,先从他离开固始县最后做的一次案件开始说吧,大概是2014年的年底,具体时间他记不得了,当时他和他的一个朋友冉某他们两个一起从温州到固始这边来玩,因为他姐姐住在固始县,他们两个到了固始县以后就在一个宾馆里面住下来了,现在他也记不得是哪个宾馆了,到固始县以后他找他姐姐但是他姐姐出门不在固始了,于是他们两个就在宾馆里面住在县城里面溜达溜达,一天下午他和冉某他们两个从宾馆里面出来,然后在固始县城里面转悠寻找作案目标,他们就沿着路随便走看看哪里适合偷,后来他也不知道走到哪个地方了,这个地方都是那种有五六层的楼房,当时他们就选了一栋楼进去了,然后他们先敲门看看房间里面有没有人回应,在确定里面没有人的时候他们才开门,他们用从网上购买的铁皮开锁工具来开门,试了好几次都没有试开,他现在也记不得是几楼哪一户了,当时冉某开这家的防盗门试了几下就把门打开了,门打开以后他就进房间里面,冉某在门口替他把风,这户人家正对门是客厅,在客厅的靠门的位置是这户人家的卧室,他直接就到卧室里面,到卧室以后他看到卧室里面有一个衣柜,他就把衣柜打开,打开衣柜以后他看到在衣柜下面就放着一个女士的皮包,这个皮包是什么颜色的他现在记不得了,这个包有一个笔记本电脑那么大,当时他第一反应就是把这个包打开看看,他就把这个包的拉链拉开看到这个包里面都是钱,这些钱都是用封条或者皮筋一沓一沓扎的齐齐的,他就在房间里面找到了一个塑料袋,把这个女士皮包里面的钱全部倒进这个塑料袋里面,又把这个女士皮包房间了衣柜里面,然后他在房间里面又翻找了一会儿看到没有现金和值钱的东西,于是他就提着装钱的塑料袋出来了,出来以后他看到冉某在楼梯站着他就把钱和塑料袋都直接给冉某了,他把这户人家的防盗门又给关上了,然后他和冉某他们两个人步行出来走到大路上,接着坐了一辆出租车就直接回到他们住的宾馆了,在宾馆房间里面他们两个把钱数了一下总共是11万元整,然后他们两个人了平分了这11万元现金,因为他之前欠了冉某一部分债,于是他就用这个钱还了一部分债务,就这样11万元他分了5万元,冉某分了6万元,他们把钱分了以后冉某就打了一辆出租车走了,他去了什么地方他不知道,他还在固始没有走而是跟别人打牌去了。他又在固始县城玩了两天走了。偷完钱以后,他拿着这偷的5万元钱在固始乡下的赌场赌博,赌了两天,他总共赢了1万元,后来他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一部分在温州欠下的赌债,走之前他在固始工商银行ATM机上存了2万元,自己身上总共带了一千多元,后来这些钱被他自己花掉了。11、勘察、辨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冉进辨认案发现场的情况。12、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冉进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的现场情况。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进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冉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进当庭辩解,他没有拿那么多的钱,就11万元的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冉进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至2029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刘康学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