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占起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占起,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工作单位:昌黎县昌黎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2017年1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占起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炜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占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5日,被告人杨占起以5万元的价格将一辆别克陆尊汽车卖给孙某,当时该车正在昌某汽配修理厂修理,二人也告知修理厂车已出售给孙某,修好后由孙某取车。车修好后,被告人杨占起以试车的名义将车骗走,并与孙某断绝联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占起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张某3、张某1、韩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杨占起的供述与辩解等。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占起进行处罚。被告人杨占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供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被告人杨占起与被害人孙某签订《车辆交易合同》,以5万元的价格将正在昌黎县昌某汽配修理厂修理的一辆别克陆尊汽车(车牌号冀C×××××号,所有人为被告人杨占起,登记车主为杜某)卖给被害人孙某。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杨占起与被害人孙某一起来到昌某汽配修理厂,告知老板张某3该正在修理的冀C×××××号车已出售给孙某,该车修好后由孙某来取车。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占起以试车的名义将修好的冀C×××××号轿车从张某3的修理厂开走,之后与张某3及被害人孙某均失去联系,被害人孙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杨占起将冀C×××××号轿车开走后,用该车抵顶了之前从韩某1处的借款,后该轿车被韩某1出售。2017年1月3日16时许,昌黎县公安局十里铺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在十里铺乡西山场村将被告人杨占起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孙某陈述,2015年8月份,杨占起打电话说有辆车想卖,问我要不要,我说先看看车。杨占起把我带到昌某汽配修理厂,说冀C×××××号的别克陆尊轿车是他的,现在有毛病正修呢。我问卖多少钱?杨占起说5万元,修车的钱他花,车修好后我直接开走,我同意了。我看车的行车本上的名字是杜某,问杨占起是怎么回事?杨占起说车是他的,用的杜某的名字买的车。2015年8月5日,杨占起带我来到杜某家。杜某说车是杨占起的,买车时用的她的名字。然后杜某和我签了买车交易合同,我把5万元现金给了杨占起。然后我和杨占起一起来到昌某汽配修理厂,跟老板说那辆冀C×××××号别克陆尊我买了,车修好后给我打电话来取车,杨占起也承认把车卖给我,我和修理厂老板互留了电话。2015年9月份,我给修理厂老板打电话问车修好没有?修理厂老板说杨占起在3天前到修理厂说试试车,结果上车后把车开走了。我赶紧给杨占起打电话,显示无法接通。我通过朋友找杨占起,到现在也没有找到,所以报案了。2、证人张某3证言称,我在昌黎城关五里营附近经营昌某汽配修理厂。2015年5月份,杨占起将冀C×××××号别克陆尊车开到修理厂修车,我检查是发动机的毛病不好修,让他把车放在修理厂。2015年8月份的一天,杨占起带一个小伙子到修理厂,说把冀C×××××号别克陆尊车卖给了那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说这辆车他来取,不要给别人,我和他互留了电话。过了一个多月,杨占起到修理厂问车修好没有?我说修好了。杨占起说想试试车,我说行,然后把车钥匙给了杨占起。杨占起把车开走半个小时还没开回来,我给杨占起打电话想问他在哪里,杨占起的电话显示无法接通。我感觉不好想给那个小伙子打电话,没有找到他的电话。过了三天,那个小伙子给我打电话问车修好没有,我说车被杨占起开走了。3、证人李某证言称,我不认识杨占起,没有给他担保借钱。4、证人张某1证言称,我认识杨占起,杨占起曾经让我和另外一个人给他担保向韩某1借10万元钱。2015年9月份的一天,杨占起说他的车修好了,让我开车拉着他去五里营一个修车厂取车,我开车拉着他去了。到修理厂后,修车的人跟他要钱,杨占起说没钱,等几天再给。然后修理厂的人开着别克陆尊轿车拉杨占起转了一圈。当时车没有修好,故障灯还亮着,杨占起说先试试车,然后开车走了,我也走了。后来找不到杨占起,韩某1让我还钱,我给了他5万元钱。5、证人韩某1证言称,2015年,朋友张某2说他朋友杨占起想借10万元钱,我让他找两个有正式工作的保证人,杨占起同意了。2015年5月26日,我让杨占起写了借条,并让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一个保证人叫张某1,在房管局工作;另外一个保证人叫李某,在两山乡政府上班)。借条签完后,我给了杨占起10万元钱,约定2个月还钱。2015年7月25日到期后,我找杨占起还钱,杨占起说没钱。又过了两个月,杨占起说他那里有一辆冀C×××××号别克轿车,让我把车开走。我说车在张某2那,也不值10万元,和我签协议算卖给我,等还钱了我再把车和手续、协议还给杨占起,杨占起同意了,我俩签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他把车的所有手续都给了我。过了些日子杨占起还没有还我钱,我把车开到秦皇岛市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卖了3万元钱。卖完后我给杨占起打电话,杨占起说他的车是刚修的,卖这些钱有点亏,后来我再给杨占起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2015年8月份,我找保证人张某1要了5万元钱。6、证人张某4证言称,2015年8月份,杨占起打电话说他的车在昌某修理厂,修车钱太多,让我和张某3说说少要点。我给张某3打电话问能不能少点?张某3说少不了太多,我没跟杨占起去取车。7、证人张某2证言称,2015年夏天,我找杨占起要欠的钱,杨占起说没钱,让我把他的冀C×××××号车先开走,等有钱了再把车还他,我把他的那辆别克陆尊轿车开走了。过了几天,韩某1打电话说杨占起没还欠他的钱,听说杨占起的车在我这里,我说是在我这里,韩某1让我别让杨占起把车开走。过了些天,韩某1说杨占起起同意把车给他。我给杨占起打电话,杨占起说让韩某1把车开走,后来韩某1把杨占起的那辆车开走了。8、证人杜某证言称,我和杨占起一起办过石材厂,我是厂子的法人。当时杨占起有一辆冀C×××××号别克陆尊轿车挂在厂子名下,因为我是厂子的法人,所以这辆车算是我名下的车。2015年的一天晚上,杨占起带着一个人找到我家,说他把冀C×××××号别克陆尊轿车卖了,买车的人让我签字。因为车是杨占起花钱买的,我就在二手车买卖协议上签字了。9、被告人杨占起供述,2014年我在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开了一家石材厂,买了一辆二手别克商务车,车牌号是冀C×××××号,过户后将车挂在杜某名下。2015年8月5日,我和孙某借5万元钱,孙某说把我的别克商务车卖给他,我同意了,说车在昌某汽配修理厂正修车。我、杜某和孙某写了一份买卖协议,然后我带孙某到昌某汽配修理厂。我和修理厂老板张某3说车修好后我和孙某一起来取车。过了一个月我去看车,张某3跟我要修车费。我说先开车试试,把车开走了。过了几天张某2到我家要钱,当时我欠他1.5万元钱。我说没钱,张某2说先把我的车开走,我同意了。又过了几天,张某2说韩某1把那辆车开走了。我和韩某1借过钱,那个人说将车顶钱,韩某1还把公司企业代码证和公章要走了。后来韩某1打电话说卖车,我不同意,韩某1私自把我的车卖了。后来孙某总和我要钱,我把手机关机了,然后找地方打工去了。10、《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3日16时许,经十里铺乡西山场村村民匿名举报,昌黎县公安局十里铺派出所民警到该村对可疑人员进行排查,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杨占起抓获归案。11、《车辆交易合同》证实,2015年8月5日,卖方杜某与买方孙某就买卖冀C×××××号轿车一事签订合同,车款5万元,证明人杨占起。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二手车买卖协议》、借条证实,案发后,韩某1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其与杨占起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显示杨占起将冀C×××××号轿车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1;2015年5月26日,杨占起签署借条一份,从韩某1处借款10万元,保证人为张某1、李某。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占起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上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因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性紧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占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到被害人孙某给付的货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犯罪所得应责令退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占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占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二、责令被告人杨占起退赔被害人孙建军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秋生人民陪审员 闫 梅人民陪审员 秦瑞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