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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特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权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权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特716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人:权某某,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某与权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2月15日经青浦区金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某某、权某某均同意就2014年挖机款人民币2,000元作一次性结清;二、上述款项于协议签订时当场支付,并以张某某出具收据为凭;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纠纷一次性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权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经青浦区金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蔡龙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