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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汪卫东与江世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东,江世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686号原告:汪卫东,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江世泉,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汪卫东与被告江世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卫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卫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汪卫东负担。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