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汪卫东与江世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东,江世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686号原告:汪卫东,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江世泉,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汪卫东与被告江世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卫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卫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汪卫东负担。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