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永胜与张爱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胜,张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758号申请执行人:林永胜,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夏祖珠,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爱文,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林永胜与被告张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告张爱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永胜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7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林永胜以张爱文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01031元,执行费44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粤A×××××牌小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档案,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理。除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牌小型车辆档案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7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叶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