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学治诈骗、妨害作证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豫刑申133号原审被告人张学治犯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张学治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学治不服,提出申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刑申字第21号通知书,予以驳回申诉。申诉人张学治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