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洪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张洪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崔文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男,满族,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大石桥市司法局沟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洪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28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丽审判员 杨健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