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创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熊玉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创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熊玉琼,杨功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391号申请人:泸州创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71685212B),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24号7层。法定代表人:王德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熊玉琼,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杨功礼,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熊玉琼、杨功礼价值30万元的存款,查封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毁损、隐藏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