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衡阳市蒸湘区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彭观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区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彭观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653号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 经营者:赵坚,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颖琼,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观顺,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关市。 被告: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谭爱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女,1992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侯亚明,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彭观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83元,减半收取2141.50元,由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欧阳秋顺 人民陪审员 谢 景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丁 璐 校对人:丁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