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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永军、王正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军,王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军,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正波,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军与被执行人王正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763元,由被执行人金延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