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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X与杨安平、郑法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杨安平,郑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650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杨安平。被执行人郑法军。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X以本案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民初1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书记员  袁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