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478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刘某,女,汉族,1992年12月4日生,住襄城县。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书记员 郭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