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东阿县林业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1524行初23号公益诉讼人: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东阿县林业局,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与商业街交汇处北侧路西。法定代表人:孙炳柱,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该局森林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凤苓,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公益诉讼人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阿县检察院)因被告东阿县林业局怠于履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东阿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曾超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东阿县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张卫东、马凤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公益诉讼人诉称,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东阿县林业局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被告东阿县林业局发现李广峰等人未经批准私自盗伐、滥伐杨树的行为后,仅移交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并未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7年3月30日,公益诉讼人向被告东阿县林业局发出东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71524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经核查,东阿县林业局至今未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阿县林业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责令并督促李广峰等人补种相应树木。为支持诉求,公益诉讼人东阿县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东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7152400002号检察建议书;2、东阿县林业局《关于县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处理决定》;3、东阿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张卫东询问笔录一份;4、已生效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东阿县林业局辩称,我局依法全面履行了职责,责令并督促李广峰等人补种相应树木并无法律依据。我局查明,李广峰等人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都达到了林业刑事立案标准,已将案件全部移送了司法机关。《释义》第三十九条释明,对于盗伐林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可采取行政处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如何正确的区分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是决定给予何种处罚的关键。我局认为,根据《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八条是从竞合的角度来说明应当实行单罚制,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故我局依法全面履行了职责,责令并督促李广峰等人补种相应树木无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驳回东阿县检察院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东阿县林业局为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职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孟广利证言一份,证明李广峰等人因所栽树的地方合同快到期,且原栽植密度大,不需要再栽植树木;2、鱼山镇黄胡村村委委员张朝阳主任证言和补种83株树木的照片各一份,证明姜渭池采伐的83株杨树,已经在原地方补种;3、岳永祥(××)证言和补种树木75株照片各一份,证明岳永祥采伐75株杨树已在原地方补种;4、王明岭(树主)证言、姚寨镇林政办监督员董成海证言和补种树木照片各一份,证明杜井泉采伐的杨树已在原地方补足滥伐的株树;5、刘集镇林政监督员孙培军证言和补种树木照片各一份,证明马思军在刘集镇王董村北池中路东滥伐杨树的地方已经建设了大桥,致使无法补种树木的客观现实;6、孟广利证言和补种树木照片各一份,证明孙合兴、孙合聪盗伐杨树的地方合同快到期,没有再栽树的必要;7、崔行利(××)的证言和树木照片各一份,证明崔行利已在原地方补足滥伐的株数。经庭审质证,被告对李广峰等人盗伐、滥伐林木案已构成犯罪并已受到刑事处罚没有异议,对刑事处罚后再进行行政处罚提出异议。李广峰等人已受到刑事处罚,《释义》第三十九条指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树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无法定依据对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执行,尽管这样,被告也已口头督促树木所有人按照被砍伐的数量补种。原告认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不是相互矛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属于两种不同部门法范畴,保护的法意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处理结果及法律后果不同,两者并不冲突,甚至相互弥补、相辅相成。行政处罚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并不能弥补我国森林资源遭受到的损失,责令补种树木本身即是林业部门保护林木的职责体现。被告林业局称其没有法定依据,却又口头督促,行为本身矛盾。××自发的种树行为不能代替林业局的职责,林业局应责令盗伐、滥伐树木的人员进行补种或代为补种树木。本院经审理查明,李广峰等人盗伐、滥伐林木已构成犯罪并已受到刑事处罚。2017年3月30日,东阿县检察院作出东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71524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东阿县林业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2017年4月17日,东阿县林业局作出关于县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处理决定,决定书载明其将积极履行职责,参与林业刑事案件的整个侦查办案;加大巡查力度,严格制作法律文书,特别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补种树木要执行到位;强化林业资源管理,加大宣传,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刑事处罚后,能否再适用行政处罚的问题。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功能存在差异。刑法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和范围比较狭窄,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仅适用刑法规定的刑罚在有些情况下不足以消除违法行为人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也不足以彻底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时,行政机关有必要作出行政处罚。对刑罚已对违法者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方面的处罚,关于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方面的行政处罚应当免除,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作出其他性质的处罚。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打击犯罪,森林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本案中,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机关对涉案人员判处刑罚,客观上并不能弥补我国森林资源实际受到的损失,不能改变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现状,和我国立法目的不符。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加速国土绿化,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补种树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款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东阿县林业局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督促涉案人员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是其应尽的职责。其虽积极倡议并督促他人在盗、滥伐原址上补种了相应的株数,但还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五至十倍数量的要求。被告还应积极全面履行其职责,把工作做细做到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东阿县林业局全面履行职责,督促××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相应数量的树木。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阿县林业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刁安生审判员  郭 伟陪审员  沈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