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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东与齐林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齐林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林天,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生钰,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东因与被上诉人齐林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东于2017年7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东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齐林天同意,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希望审判员童钦审判员贾春花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冯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