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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曹凌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凌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81号移送执行部门:休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曹凌翔,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休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曹凌翔罚金一案中,本院经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部门亦未提供该案随案移送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0050元(其中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曹凌翔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曹凌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新  棠审判员 王  勇  彪审判员 程  华  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义强(代)